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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有什么不同?發表時間:2020-12-04 09:18 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是政府采購招標中主要的評標方法。那么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有什么不同呢? 一、定義不同 (一)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二)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由于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的不同特點,實際操作中兩種方法遇到類似問題時,處理方法也各有不同。 二、中標候選人確定原則不同 (一)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按得分高低) (二)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按報價高低) 三、抽取和聘請的專家有所不同 (一)“綜合評標法”,抽取的專家,多數是“同一類專業”的。 (二)“最低評標價”中標的辦法,聘請的專家,可能是多專業的。 四、評標過程不同 (一)“綜合評標法”,除了個別廢標以外,每個專家評委,對每一個投標方的文件,均要給“打分”。最后,計算出每一個投標方的得分;然后,匯總、比較出最佳者。 (二)“最低評標價法”的過程,一般需經歷:初審(符合性檢查)-深入的資格資質方面檢查-商務性檢查-技術性符合的檢查-價格折算等等過程。中間可能有質詢和答疑,待確定后,評標委員方可作出評價意見。待最后,計算出“評標價格“時,各個投標方的排序一目了然,最后的中標者也就一目了然。 五、對于資質,資格條件的要求不同 (一)“綜合評標法”,一般對資格,資質條件給出一定的分數。 (二)“最低評標價法”,對于資格資質等條件,采取“符合——合格,通過”;“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單獨評分。 六、其他要點: (一)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二)詢價項目是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所以不適用綜合評分法。 (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四)公告中標結果時,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則不用,因為最低評標價法中沒有“得分”。 |